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11-13

2010年8月1日起,中国第一部网络游戏管理行政法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实施。本办法的实施是坚持依法管理网络游戏、及时管理网络游戏的重要途径,是标准网络游戏管理秩序、保持网络媒体环境健康和谐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以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神,认真落实《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管理对象,审核标准主体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浏览器工具等终端方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的单机游戏。该方法主要包括以客户端、浏览器工具和其他终端方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社会的单机游戏。其他终端指的是手机和个人数字CPU、连接互联网的游戏机和各种信息设备。

(二)严格执行主体审核。省级文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点对从事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主要准入,制定审计工作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取得文化部统一序列号后签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立即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企业,要加强对内容和授权的监督。

  

  二是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

(三)实施智慧政务,按规定披露信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文化部“在线游戏内容审查在线申请和进度查询系统”执行审核或备案程序。文化部公布了网络游戏商品信息,经审核备案,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的审查。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确保网络游戏的详细研发与正式运营(或第一次测试)版本一致,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要求,向文化部报告进行内容审查。在内容审查失败之前,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向用户收费,也不得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五)国内标准网络游戏备案。申请国内网络游戏备案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要求,将所有材料全部分配,并报文化部办理备案手续。国内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请制度,即国内网络游戏需要由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申报。

联合经营国产网络游戏的,由网络游戏的作权人申报。如果国产网络游戏的作权人不从事网络游戏的运营,可以由联合运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独家申请备案。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国内网络游戏由多家网络游戏运营商经营,所有参与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均按规定获得网络游戏作权人的批准。

(六)加强对网络游戏的动态监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对网络游戏内容本质变化的管理。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对网络游戏内容的本质变化进行自查,并办理验证或备案手续。有异议的,由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判决。

  

  三、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控制

(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制定客户指导和警告。客户指导和警告应包括游戏类型的介绍、游戏的标准化使用和防止伤害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登陆游戏和使用游戏的具体规定,要根据网络游戏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家长网络游戏监护项目和适龄提示项目,为未成年人健康玩游戏、健康玩游戏提供制度保障。

(八)实名认证制度稳步推进。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建立健全高效的实名认证体系,包括网络游戏客户的真实身份、合理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的要求存储用户注册信息,并在实名认证系统中明确告知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政策。

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监督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加快当前注册制度的转型。对于2010年8月1日以后经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用合规的实名认证系统;对于2010年8月1日以前经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商需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并投入使用实名认证信息补充系统。

(九)建立国内网络游戏协同运营规范。被授权独家申请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公司应当向文化部提交所有联合运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名单和法律授权批准文件。国内网络游戏联合经营企业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新增或者减少联合经营企业行为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备案。授权国产网络游戏 

受益人应当加强权限管理,对被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的推广、推广等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十)建立和完善自审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需要配备化学部培训的专业人员,对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进行自查管理,并向省文化行政机关提交包括公司自查制度和自查人员详细信息在内的相关材料,由省文化行政机关报文化部备案。

(十一)标准网络游戏的授权和转让。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审查被授权人的网络游戏经营资格。网络游戏运营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被授权人没有网络游戏运营资格,并被授权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网络游戏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调查处罚。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所受权的网络游戏具有《办法》第九条禁止的内容,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网络游戏运营过程中,如果运营权转让,应采取积极对策,确保网络游戏客户的合法权利。运营权转让时,网络游戏客户因使用该游戏而产生的合法权利,由具有网络游戏用户信息的网络游戏运营商承担保障责任。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网上经营进口网络游戏并取得独家授权到期,继续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网络游戏的,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实施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的必要条款。为保障网络游戏客户的合法权利,文化部按照诚信、信用、公平的标准,制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要条款》(见附件)。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与用户的服务合同应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要条款》的相关内容,不得有许多与之相冲突的条款。《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实施,应与网络游戏客户实名认证同时进行。

(十三)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管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公司不得为未经化学部核实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企业经营的网络游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经营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四)堵塞非法游戏和非法经营活动的支付渠道。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的非法商业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如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和其他电子支付服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组织应当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知有关部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给予销售服务的对象是非法网络游戏的情况下,继续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

  

  四、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强监督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测。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实施措施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协调小组的效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措施制度、对策和要求,不断完善网络游戏环境改善的长期机制。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文化行政机关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文化部报告有关情况。文化部将于2010年底对各地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评价的重要因素。

(十六)增加舆论宣传范围。各文化行政机关需要在2010年8月开展《办法》专项宣传月活动,灵活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报道《办法》的制度规定和实施情况。必须对实施有力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奖励,对管理方案实施不到位、实施不力的网络游戏运营商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在主流媒体上曝光指责。

(十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评价。各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做到有报必查,及时沟通查处结论。与学校、家长、媒体和社会合作,帮助落实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监督责任,密切合作。教育者、客户、相关部门、主流媒体代表应当根据舆论和检举,定期开展对特定网络游戏产品的评价活动。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指导公司对自己的产品和经营行为进行自我审查和自我检查,有关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组织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罚行业组织通知的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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